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条有效教育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未成年残疾人助学制度,落实下列措施:(一)对困难家庭的未成年残疾人给予资助;(二)对未成年残疾人实行学前三年开始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三)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残疾人实行教育专项补贴;(四)为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未成年残疾人免费提供午餐。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