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残疾人的抚养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残疾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家庭照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