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地名标志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承担恢复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