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名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在三十日内进行修复、更换或者调整:

(一)破损、缺失或者字迹不清、残缺不全的;

(二)未使用标准地名的;

(三)样式、规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设置位置不规范的;

(五)地名已经更名但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修复、更换或者调整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