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应当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地名标志设置后需要移交管理的,应当在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