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下列地名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位置设置:

(一)居民区在其出入口设置;

(二)集镇、自然村在主要道路经过处或者毗邻集镇、自然村边缘处设置;

(三)城市道路和乡道、村道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设置,城市道路间距大于三百米的在中间增设;

(四)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牌号在门框上方正中设置;

(五)居民区的幢号分别在楼房两侧墙面距地面四米处设置,门牌号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

前款所列以外的地名标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明显位置设置,并保持同类地名标志设置位置相对统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