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地名标志设置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地名标志日常维护经费和更换地名标志所需经费,由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