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地名提供便利;(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四)及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