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使用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和发行,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地名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涉及地名的,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