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本系统标准地名出版物的编纂和发行,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地名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编绘出版地图、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涉及地名的,应当以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