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并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一)编纂本行政区域标准地名出版物,为社会使用地名提供便利;

(二)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和备用地名数据库,组织地名普查、补查,更新数据库信息;

(三)建立、完善地名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地名查询等公共服务;

(四)及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实现地名资源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