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符合地名命名规定和规范的地名,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