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命名申请与办理第二十条有效市政设施名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设施跨县级市、区的,由主要建设单位与其他有关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