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区划、区域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一)县级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镇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建制村、社区名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