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与办理:
(一)涉及市外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内跨县级市、区的,由有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级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