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创新举措和经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