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以及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