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开展合作,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市、县(区)卫生健康、医保、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老年病科、康复医学科等功能科室,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并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