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保、文化和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相结合的政策措施,整合医疗、养护、康复资源,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的医养康养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