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相关健康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三)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四)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鼓励和支持乡村医护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