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危害。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较大危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