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

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范围及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范围及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并发布,依法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湿地的名录、范围及调整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