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