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