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等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禁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和碳汇功能。

修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自然恢复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人工促进措施;

(二)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营造有利于野生动植物繁衍生长的环境;

(三)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四)其他经科学论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