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