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因湿地保护需要实施搬迁或者限制生产的村(居)民应当做好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