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村(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对因湿地保护需要实施搬迁或者限制生产的村(居)民应当做好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