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单位和个人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适度控制种植养殖规模,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对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使用者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并承担治理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