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允许旅游的湿地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的,建设旅游设施、确定旅游线路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湿地承载能力和对资源的监测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予以公布。旅游人数超过或者接近最大承载量时,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引导游客错峰旅游,控制游客数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