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