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依据:(一)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二)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