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满足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二)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三)计算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四)设计文件应当以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为依据;(五)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勘察设计人员逐级审核签字;(六)加盖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单位资质证号章、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