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件编制与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区域、文化特色与环境的协调统一,注重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满足使用功能。民用建筑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电、热、水、气、有线广播电视和通讯等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