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