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点状分布的小面积自然湿地和具有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进行保护和修复,对主要河道两侧滩涂低洼地蓄水造湿,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