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畅通;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五)对巡查发现的雨污混接现象应当溯源排查,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