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单位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