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单位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人可以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