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排水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监管。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县(区)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