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畅通;

(四)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五)对巡查发现的雨污混接现象应当溯源排查,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