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辽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