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款规定,农药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款规定,农药使用者未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销售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