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本条例的统一实施及有关政府层级协同保护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