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以传承弘扬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文艺作品创作,编辑出版与红色文化相关的通俗读物,努力推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红色文化资源的主题创作、传播交流、展览展示、影视拍摄等,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