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文献资料、纪念物品等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机构。

收藏研究机构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