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实际需要,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