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本行政区域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推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文化资源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弘扬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