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利用,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保证红色文化遗址安全为前提,尊重历史事实、文化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