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