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归还被挤占、挪用的资金;

(五)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