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