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家政服务用户提出的退还服务费、居间介绍费等相关费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